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629号
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5-2-12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兵,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美奥公司)与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天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兵、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美奥公司诉称,2012年9月6日,湖北美奥公司与大都天惠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湖北美奥公司为大都天惠公司安装66部电梯,安装费总金额为520万元,分五期付清该款项。湖北美奥公司已于2013年10月安装调试完毕,电梯经检验合格已交付对方。但是大都天惠公司至今仍欠安装费439998元(含质保金)。且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据此计算应付违约金22000元。因此湖北美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都天惠公司支付湖北美奥公司电梯安装费439998元及违约金22000元。
被告大都天惠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因资金困难现在无力偿还,质保期限未到,故质保金还不应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原告湖北美奥公司与被告大都天惠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湖北美奥公司为大都天惠公司安装66部电梯,安装调试费总金额为520万元,分五期付款,第一期260000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期1560000元在发货前40天支付,第三期2340000元在发货前30天支付,第四期780000元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时支付,第五期合同总金额的5%(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时支付,同时约定质保期二年(从国家职能部门颁发合格证时间起24个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自政府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养服务,并赠送12个月的免费保养服务,共24个月”。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大都天惠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出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宜昌美奥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湖北美奥公司已经依约对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宜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于2013年10月对上述电梯检验合格。截止2013年12月底,大都天惠公司共支付湖北美奥公司价款4760002元,尚欠价款439998元。
另查明,宜昌美奥快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美奥公司)与大都天惠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并已依约交付了全部电梯。宜昌美奥公司与湖北美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周毓冰。
上述属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对账单、发票、电梯使用标志、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奥公司与被告大都天惠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湖北美奥公司已经依约对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于2013年10月检验合格,但是大都天惠公司截止2013年12月底仅支付了4760002元。首先合同约定第四期780000元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时支付,故第四期应付款尚欠179998元(4940000-4760002),违约金为9000元(628000×5%)。其次合同约定第五期合同总金额的5%(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时支付,同时约定质保期二年,其一前四期价款皆明确具体金额,而第五期价款未明确具体金额,总价款减去前四期价款还剩260000元,故第五期价款(质保金)为260000元。其二合同约定质保期二年(从国家职能部门颁发合格证时间起24个月),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时无息返还给乙方,《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自政府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养服务,并赠送12个月的免费保养服务,共24个月”,且电梯质保期惯例是12个月,故本院认为“质保期满一年时”应理解为“质保期两年,满一年时”,因此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是2014年10月底,大都天惠公司应支付第五期价款(质保金)260000元,并支付因迟延支付质保金而产生的违约金元13000元(260000×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价款439998元及违约金2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及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