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327号之一
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2-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543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5701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00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8月15日,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昌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00元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