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振波,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支付原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货款1,845,000元;此款由被告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则另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止;二、被告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债务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7,710元,减半收取即13,855元,由被告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止);
2、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登记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858,85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汤 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