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0号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1,999元,已执行标的741,000元,未执行标的680,999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签订和解协议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1,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999元;二、被执行人如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玛 丽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