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4214号
原告:文登区金地起重装卸队,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家沟装饰材料批发市场西市场6号。
负责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8号3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文登区金地起重装卸队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天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文登区金地起重装卸队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登区金地起重装卸队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区金地起重装卸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文登区金地起重装卸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