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2561号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威海市文登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4元,保全费3040元,由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书记员 隋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