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区文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市富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区龙山路甲13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富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鲁10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606.66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股权、车辆等;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多案多轮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山东省威海市**区翡翠华庭居民小区部分不动产登记,经了解威海恒大翡翠华庭工作专班,该部分不动产均系拆迁安置房,已作分配,只是暂未办理产权过户,不可处置;查阅关联案件,**市富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有多个案件已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暂时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