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5647号之二
原告: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杜莹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红,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宝。
原告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计2604元,由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艺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