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1民初35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广保大道路3段3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5号A204单元。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黄晓明,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鄂0111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昀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