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杜莹莹。
诉讼代理人:黄素红,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渤高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6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斌)
代书记员( 周 涵 )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