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与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4040号
原告:海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浙江省太阳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81MB0L543824。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85737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浙江省太阳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与被告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浙江省太阳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海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浙江省太阳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负担。
审判员韩国勤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冯**
书记员管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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