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远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财保374号

申请人: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857372Q。

法定代表人:蔡育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绚卉,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65167471。

法定代表人:查剑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申请人:浙江纽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5025219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纽卡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纽卡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