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3007号
原告: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857372Q。
法定代表人:蔡育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绚卉,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65167471。
法定代表人:查剑良,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浙江纽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5025219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纽卡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莉莉
人民陪审员 姚姜法
人民陪审员 冯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