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149号
原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区印鳌嘉苑1号楼1层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鄢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德,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服务者。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春紫,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知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前交纳诉讼费,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