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敏。
被执行人:绵阳盛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绍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盛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阳盛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2900.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绵阳盛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