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509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贵,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12019101138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嘉苑1号楼1层1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521880842。
法定代表人: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男,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已支付原告租赁费,原告便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5元,由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