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509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贵,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12019101138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嘉苑1号楼1层1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521880842。
法定代表人: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男,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已支付原告租赁费,原告便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5元,由四川雄州天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