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237号
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90411Q。
法定代表人:蒋诗贵,总经理。
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5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的账户216070元(实际冻结78318.57元)。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