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游执字第580-1号
申请执行人冒昌甫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执字第58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将被执行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