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字第16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626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志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5)旌民初字第2837号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62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