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714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301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禚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