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714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301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禚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