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714号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同济科技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禚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