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714号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同济科技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禚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