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苏核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644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苏核科技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10号1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禚金龙。 申请执行人大连苏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辽0202民初4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461.5元及违约金等费用。本院于2022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 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 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 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公积金、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 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 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 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