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锐方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华锐方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6民初1795号
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福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华锐方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华锐方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调解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航天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