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606吴江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与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606号
原告:**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泽镇朱家浜村(赛马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连法,总经理。
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庚霆,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1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621元,由原告**市震宏彩钢板钢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震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