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澜沧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28执97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澜沧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622884576P。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东朗路滇西苑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6660U。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1号。
本院在执行(2021)云08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澜沧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澜沧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9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1712元,负担执行费77350元,共计101190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澜沧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及双方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828执9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定国
审判员  唐 贵
审判员  吴志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