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哏岩相凹、邓书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299号
原告:哏岩相凹,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生涛,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书全,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6660U,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庚霆,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中,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哏岩相凹与被告邓书全、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哏岩相凹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哏岩相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哏岩相凹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明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