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7民初30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川,云南乾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873660U。
法定代表人:李庚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海关路御竹苑小区25号商铺2-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6K44LN0C。
法定代表人:张祖洪,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被告:杨俊平,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原告**与被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连分公司、**、杨俊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