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3321号
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庚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评、张明旭,系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步行街A区1幢3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麒,系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被告***已经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且被告***已经向法院交付发票,由法院将发票转交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96.00元,减半收取8298.00元,案件保全费1970.00元,由原告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燕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梅梅
书记员傅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