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91民初491号
原告: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庆北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8346916W。
法定代表人:于保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久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2号院3号楼11层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C116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10日生,回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康久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4元,减半收取计5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