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南门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MA6N6YEH2Q。
负责人:王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平、许灿虎,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58年1月2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恒禹、李航,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法定代表人:郭成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星、王洁(实习),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97203752U。
法定代表人:芶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星、王洁(实习),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云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1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843074。
法定代表人:何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757184737F。
法定代表人:吴恩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云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6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大关供电局再审申请称,一、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争议的劳动关系期间,再审申请人将线路委托运行维护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已包给了重庆云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均有过向***账户发放工资的行为。大关供电局对***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和安排工作的行为。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认为***于2012年4月1日入职原大关供电有限公司寿山供电所,后于2012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后一审法院认定***与再审申请人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认为***于2004年6月1日入职原大关供电有限公司寿山供电所,后于2012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后一审法院认定***与再审申请人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于2004年6月1日入职原大关供电有限公司寿山供电所工作,虽于2012年10月30日,原大关供电有限公司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给***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紧急抢修单、准考证、工作派遣单等证据明确证明再审申请人对***仍有用工的事实存在,原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于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均有过向***账户发放汇款的行为的性质,因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抗辩是代再审申请人发放工资而不认可其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送达后,再审申请人亦没有依法定的程序提出上诉,应当视为已服从一审判决。
综上,本院认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应彪
审判员  李 韬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肖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