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与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982民初2082号
原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乃坚、商世杰、被告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李承旺、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王德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其与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书》,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场地租用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认为,《场地租用协议书》具有签订双方的盖章确认,且双方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纳,证实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福鼎市梅溪亭空地租给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后延续至2025年1月1日止。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民事起诉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其主张实施了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相关工程,与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该组证据证实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现处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其于2019年7月29日拍摄的案涉土地照片,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海塘和海的照片无法确认。本院认为,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土地周边的海塘和海域的照片,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与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的相关照片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该证据证实案涉土地周边尚有海塘与海域。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青苗补偿领款凭证及施工师傅收款收据,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青苗补偿领款凭证、收款收据未体现与案涉土地的相关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闽J3599学等注册登记信息,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注册登记信息仅体现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车辆注册登记情况,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与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一)》,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书有原件予以核对,且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对加盖在该协议书中的印章未提出异议,该协议书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协议书内容涉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鼎市桐山溪河口整治工程,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该证据证实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将包含案涉地块在内的工程交由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成立,住所为福鼎市山前街道梅溪。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取得福鼎市桐山溪潮音岛2号地块2期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8月12日,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以现状交付的方式将潮音岛小区2号地块交付给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案涉地块原状为河道。2010年1月15日,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一)》,约定1.福鼎市桐山溪河口整治工程(左岸0+000-1+000,右岸0+300-0+740)由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本延续段左岸防洪堤工程内容为左岸防洪堤工程的土石方开挖等和梅溪左港道及潮音岛1#地块低处山地的高程回填。2012年5月22日印发的《福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48号及2012年6月12日印发的《福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57号均涉及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场搬迁事宜。2013年1月4日,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取得《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经营地址为福鼎市山前街道梅溪。2014年1月1日,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协议书》,约定:1.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用位于福鼎市梅溪亭空地,场地面积为21亩;2.租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3.年租金为3000元。2018年5月6日,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向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立即停止侵占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的律师函》并已妥投。2019年1月1日,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场地租用协议书》。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现状测绘与评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委托鉴定。2019年11月10日,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将案涉地块交还给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另查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本案争议地块是否侵犯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案涉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初始交付时现状为河道,应进行填方整治施工方能使用,且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地块非系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填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亦是工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但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地块已竣工验收交付或其已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未使用争议地块的情况下,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未产生实际损失。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付使用前,未经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案涉地块租赁给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侵犯了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实际侵权主体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已将本案争议地块归还给出租方即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在本案审理中,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自主放弃由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负直接向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地块的义务及支付土地占用期间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搬离本案争议地块并支付土地占用期间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地块并未交付给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鼎国用(2009)第0880号《土地使用权证》,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虽然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予以核对,但其可以与本院依职权向福鼎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相印证,而双方对《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并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证实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依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其于2018年5月6日委托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即停止侵占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的律师函》、邮政快递单据、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认为若上述律师函已寄出,则该律师函的原件不应在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处,且2016年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便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绿竹,而邮政快递单据显示的收件人为许其雅。本院认为,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已就其持有上述律师函原件进行合理说明。许其雅虽非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仍为公司员工,代表公司领取本案相关诉讼材料等,且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表明上述律师函已于2018年6月14日以“本人签收”方式妥投,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证实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6日向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停止侵占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案涉土地现状照片、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占土地面积计算图纸,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认为,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拍摄的案涉土地现状照片与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部分一致,双方对现场勘查照片无异议并在现场勘查笔录中签字确认,故本院对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现状照片中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部分予以采纳,证实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土地作为部分驾驶训练场地。而上述侵占土地面积计算图纸并未体现制作单位,亦缺乏有权机关盖章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其于2014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滨江时代城二期C区块建设用地被宏达汽车教练场非法侵占的投诉》,福鼎市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投诉件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驳回原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76元,由原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昌杰 审 判 员  李 威 人民陪审员  谢 林
法官助理陈君 书记员许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