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9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锦康路55-56号。
法定代表人许新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鼎市旭日陶瓷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天湖路331号。
经营部经营者***,
原审被告***,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鼎市旭日陶瓷经营部(以下简称旭日经营部)、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旭日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旭日经营部与宏达公司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负责买卖瓷砖,应当由***负责偿还欠款,宏达公司对***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3、对欠款金额及支付欠款利息有异议,属于***受胁迫时签下《欠条》等。
旭日经营部答辩称,1、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宏达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承诺书》证明***负责其承建的施工现场包括瓷砖材料采购事宜,证实宏达公司向旭日经营部购买瓷砖材料的事实。2、宏达公司做为本案的债务人,应对欠款276000元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旭日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宏达公司、***支付旭日经营部材料款人民币27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宏达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宏达公司承建福鼎市医院核医学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工程后,成立该工程项目部,并启用项目部印章。2014年5月份起宏达公司陆续向旭日经营部购买瓷砖,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进行结算后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宏达公司结欠旭日经营部货款27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对外以宏达公司名义采购瓷砖,结算后的欠条上还加盖了足以让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的项目部印章,由旭日经营部直接送货至宏达公司所承建项目的施工现场,故***该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其以宏达公司的名义向旭日经营部购买瓷砖的行为依法有效,由宏达公司承担责任。旭日经营部依约供货,经结算,宏达公司结欠旭日经营部货款276000元,数额明确,应及时还款。旭日经营部主张宏达公司、***系挂靠关系连带承担还款的诉求,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双方已于2014年10月13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宏达公司、***支付货款迟滞,造成旭日经营部资金占用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应从结算后的次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宏达公司辩称其公司没有项目部章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宏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旭日经营部货款27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旭日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由宏达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从无争议事实可知,宏达公司对外启用宏达公司福鼎市医院核医学综合楼改扩建项目部印章。旭日经营部提供的《委托书》、《承诺书》均加盖该项目部印章,可以认定《委托书》、《承诺书》是宏达公司福鼎市医院核医学综合楼改扩建项目部出具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负责执行本案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事项,***以项目部经办人的身份向旭日经营部购买瓷砖且出具欠条,亦经宏达公司福鼎市医院核医学综合楼改扩建项目部盖章确认,因此,***出具欠条结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宏达公司福鼎市医院核医学综合楼改扩建项目部承担。由于宏达公司福鼎市医院核医学综合楼改扩建项目部系宏达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并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应当由开设该项目部的宏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该笔瓷砖材料款276000元应由宏达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宏达公司结欠旭日经营部瓷砖材料款276000元事实清楚,宏达公司依法负有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有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误,但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2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关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