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257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旭篇,***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锦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33303。
法定代表人:许新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夏木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木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