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5民初422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康路鑫润家园小区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禹***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禹***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硭***村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事业编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内蒙古通源宏升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富康小区5号楼050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通源宏升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通源宏升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