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9民初415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西苑****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景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