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02民初1785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桐,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娴,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中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69816075A。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阳光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中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中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普洱冰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6962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KUM028Z0118Q000002N)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中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普洱冰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69620.00元进行扣留。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巾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