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维纳高科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维纳高科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6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维纳高科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营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维纳高科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零六万八千八百零一元七角四分(包括本金一百二十万元、利息八十三万二千六百零二元七角四分、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四十元、保全费五千元、执行费二万二千八百五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