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号。
法定代表人:范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山西巍腾公司承包了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检修项目工程后,所有的检修任务全部由上诉人实际施工完成,而且山西巍腾公司对上诉人所施工完成工程和新疆特变电工进行了验收使用,且在施工过程中已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人工工资。本案涉及的涉嫌诈骗犯罪与上诉人无关,是山西巍腾公司内部出现的问题,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案中的上诉人等40多名工人是完成山西巍腾公司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没有查明上诉人等40多名农民工有诈骗犯罪嫌疑,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请求两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并无不当,原审以本案涉嫌诈骗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属不当。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偿还拖欠的工资款497010元;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诈骗罪,且该案公安机关已受案侦查,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涉案工程的工资款未支付而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未参与涉案工程,该工程系刘某伪造该公司的印章签订的施工合同,且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审据此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娄战英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宋娟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杜 丹
书 记 员  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