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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1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常孔信,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号房。
申请执行人常孔信与被执行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孔信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孔信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