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6606号
原告:新疆成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友好东路西八巷59号。
法定代表人:胡原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2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成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成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成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成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现由原告新疆成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