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7841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鑫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三期A区)42栋1层商业9。
法定代表人:黄旭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年,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2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鑫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鑫泽建材经营部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减半计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94.99元,退还原告3,869.99元。
审判长 苏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嘉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