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满裕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2座商业办公楼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2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满裕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6,316.24元,已执行300,000元,未执行356,316.24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4执1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