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头屯河区工业园区聚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2588号院内1号房。
经营者:***,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2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2478.9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