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814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2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8.06元,减半收取计7,49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