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814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2号楼2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8.06元,减半收取计7,49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