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001号
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622591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56273124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收案后,我院依法通知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