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258号
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湖北长香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保康县黄堡镇黄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襄阳市朗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车城大道工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国,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桃江县秀山镇杉树边村神仙塘村民组。
被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朗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顾 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