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7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2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84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950.92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