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7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2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84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950.92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