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虹北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被告:***,女,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被告:湖北长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长香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黄堡镇黄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原审被告**、***、湖北长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长香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69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7.0元,减半收取5333.5元,由上诉人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梅 若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