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277号
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622591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562731243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