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2475号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翰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 峰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韩 蕾